【原告】孙先生等二人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承租天津市河北区某街道公产房屋。因原使用人住房困难,孙先生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孙先生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孙先生一家安然居住至今。因被划入拆迁范围,无法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两位原告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辛成、董琛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却未依法向两位原告送达。2017年10月26 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原告上述房屋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并责令原告于三日内自行拆除。
两位原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并最终做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