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尹先生
【被告】:汝州市某镇人民政府、汝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1年郭先生、尹先生所在村委会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以及土地转让相关法律文件,郭先生等的集体承包地处于该协议的流转范围之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等在叶方荣、刘春兴两位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向镇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是迟迟不见回复。后两位专业律师又协助郭先生递交了复议申请书,但是汝州市政府却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
郭先生等认为镇政府和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1. 依法确认被告镇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定职责;2. 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胜诉】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判决30日内对二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答复;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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