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廊坊市XX县XX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河北省廊坊市XX果蔬专业合作社
【被上诉人二(原审原告)】:李先生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廊坊市一个小县城某村庄的普通村民,在2014年-2015年间与其本村村民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以自己为理事长,办理合法手续成立了一家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蔬菜大棚进行种植和经营。然而在2016年5月28日,李先生合作社的蔬菜大棚却被一群所谓执法人员强拆并清理。权益遭侵害后,李先生几经辗转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听完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在困难中看到了希望,并果断决定委托京平曹星、李利、蔡晓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调查,确定了违法强拆行为系县政府依据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于是立即指导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请求撤销。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胜诉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审之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之后认为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确属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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