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法律适用错误,《违章建筑决定书》被撤销!
【申请人】李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规划管理局(下称“县规划局”)
【基本案情】
90年代初,李先生等2人在四川省购买了房屋用于经营和居住,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李先生等2人在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扩建。2017年,因建设项目拆迁,李先生等2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几轮谈判下来,拆迁办只承诺低廉的拆迁补偿。就在李先生等2人焦急地等待拆迁办的下一次谈判时,2017年11月,县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下称“《违章建筑决定书》”),以违法《城乡规划法》为由,将李先生等2人的房屋认定成违章建筑,责令自行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等2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李利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实习律师担任李先生等2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争取合理的补偿的关键性障碍就是《违章建筑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四川省某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章建筑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首先,委托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而此时,作出《违章建筑决定书》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尚未颁布施行,因此该《违章建筑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违章建筑认定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县规划局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不具有合理性。综上,应依法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
【复议胜】
四川省某市规划管理局复议决定: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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