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生
【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原户县政府)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拥有土地房屋,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因拆征收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其房屋被强拆。因此张先生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谷美玲、蔡晓仪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确定区政府为违法强拆主体后,针对区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和其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分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后市政府认为本次的复议需以区政府作出《通告》复议是否合法一案为依据,因而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同时市政府查明拆除张先生房屋的为陕西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就认为区政府不承担张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责任。故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
接着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将该复议行为诉至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6)XX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张先生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期间,针对之前的《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京平拆迁律师向复议机关递交了《恢复复议案件审理申请书》。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且复议机关恢复审理后,根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复议决定。
【胜诉】
确定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鄠邑区XX村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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