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生
【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金先生在南浔区南浔镇XX家私厂内拥有房屋。后该地区推进“三改一拆”政策,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镇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金先生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要求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法律意识较强的金先生慕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迅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薛正懿、蔡晓仪律师依法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镇政府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程序违法,因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金先生的意见,给予金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法院认可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但因被告在诉讼期间已撤销该通知,故判令撤销己无必要,应确认涉案通知违法,故法院作出判决:
【胜诉】
确认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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