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行终X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州市某家私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浙江省湖州市某村村民,在2002年与村会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注册成立了家私厂,建设厂房后一直合法经营。然而,2017年6月15,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以张先生的厂房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五日内自行拆除家私厂区块内违章建筑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慎重考虑后,张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之后,就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享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证明房屋符合规划条件、不能证明获得相关证书为由,认为被告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章建筑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以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但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涉案处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对于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不认同,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第一时间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 (2017)浙 0523行初xx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综执法罚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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