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先生
【被告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二】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伊先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合法房屋,一直生活居住在此。因城市建设需要,该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伊先生未与征收方关于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月7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伊先生在15日之内交出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伊先生委托北京京平拆迁律师所宋金玉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指导委托人,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指导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责字[2016]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6]xx《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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