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
【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郭先生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合法拥有一处住房,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1月9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其中郭先生家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
因为征收补偿明显偏低,郭先生与拆迁办未能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通过与拆迁办的多次交涉,郭先生深刻意识到,对方毫无谈判的诚意,更谈不上争取合理拆迁补偿保障自家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了,于是全家人商量后决定依法维权。所谓术业有专攻,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郭先生联系到专业拆迁征收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委托朱晓彬律师、董琛律师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家的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后,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维权策略。首先指导郭先生针对郑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指出被告适用《条例》征收原告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撒销房屋征收决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最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郑州市某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中针对郭先生房屋的征收部分,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某区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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