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蔡晓仪、贾毅超(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县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江西省某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2018年8月,该县城乡建设局向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建设,责令其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之后,首先核实了李先生建房的历史经过以及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现某县城乡建设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的事实严重失实。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李先生就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县城乡建设局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作出行政判决。
【胜诉】
县法院判决:撤销某县城乡建设局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