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梗概】
石油公司位于太原市某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现因当地医院拆建工程面临拆迁。因拆迁补偿较低其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石油公司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2018年4月28日涉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其对某国土局承诺15天内违法强拆委托人加油站承诺函送至加油站。2018年5月2日,石油公司收到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涉案街道办不具有对委托人房产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主体资格及职责权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通过《承诺函》可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执法目的不当,为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就涉案通知书提起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的被告**街道办事处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知,本案的被告**街道办事处越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均违法”且由于涉案街道办未出庭作出有效答辩,最终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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