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
【被告】浙江省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维权经过】
陈先生在浙江省义乌市某镇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一处。2017年6月26日,其所在镇政府作出《关于某镇集体土地聚集安置的通知》以及相应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现有的生活水平。陈先生未能与镇政府达成一致。陈先生深感无力,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人介绍,陈先生决定委托专业办理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朱月华律师为其维权。在2018年2月,市执法局突然将陈先生房屋中的第三层阳台、第四层房屋强拆,此时陈先生并未收到市执法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委托人尽心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庭质证中,就被告提出的证据据理力争,力证违法强拆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市执法局在拆除涉案房屋及阳台前,未告知原告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胜诉】
判决被告于2018年2月2日拆除原告位于义乌市房屋的第三层阳台、第四层房屋及以上建筑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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