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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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江苏商贸公司拆迁维权胜诉:企业改制遇拆迁改制前土地不给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08
  【上诉人】 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上诉人】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被告)、某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

  【基本案情】

  2001年常州市某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改制前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整体改制,更名为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2002年,商贸公司为551平办公楼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仓库及职工宿舍未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底商贸公司所在地区开始拆迁,但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并不顺利,拆迁办仅认定551平办公楼为商贸公司所有并予以拆迁补偿,对于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以及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予拆迁补偿。商贸公司的有关人员一直在奔走但拆迁补偿却“原地踏步”。2017年1月,商贸公司收到了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商贸公司不仅拿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还有支付高额的产权调换差价。至此,商贸公司不敢再耽误,立即联系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委托三位律师代理商贸公司拆迁维权事宜。

  在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审理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当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供销合作社总社出具的《商贸总公司整体改制的情况说明》,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仓库、职工宿舍在内的全部改制资产归于商贸公司。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仅依据产权证明,对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依法撤销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胜诉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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