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生、姬先生等十一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李彩艳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某乡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姬先生等十一人系河南省安阳市某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其中八人地上附着物为玉米,正值收获期。张先生十一人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土地安置补偿尚未协商,不明人士直接对土地进行强占,地上附着物也因此被破坏,造成严重损失。土地权益被侵犯的张先生等十一人不愿就此放弃维权的时机,便立即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求助,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随即派出在征地拆迁领域经验颇深的黄爱华律师、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李彩艳律师四位律师为张先生等十一人代理此案。
四位京平拆迁律师在提起行政诉讼后,首战告捷。安阳县某乡政府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仍未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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