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赵现昭律师、段悦秋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1995年陈先生受台胞范先生委托,合资购买了某区危房,后与范先生、陆先生、高先生集资建商住楼。因当时政策限制台胞不能参与集资合作建房,故范先生的产权由陈先生代持。1999年根据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房屋可完善相关手续,但在补办手续期间,工作人员将其材料遗失,致使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房屋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之后因某项目需要,陈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征收部门给出的征收补偿不合理,陈先生未与其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陈先生自知仅凭协商无法解决目前问题,思虑再三,最终选择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代理其案件。
某区综合执法局在此过程中多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针对某区综合执法作出的三次不同的行政行为,京平拆迁律师依次指导陈先生提起行政复议。
【胜诉判决】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努力下,复议机关认可了其请求,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确认被申请人某区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程序违法。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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