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宿州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某区街道办”)
【案情简介】
刘女士、李先生在宿州市某区各拥有房屋一处,且该房屋位于宿州市某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征收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街道办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同年,刘女士、李先生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收到《违章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二位当事人马不停蹄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四位律师随即组成律师团队应对本案作出相应维权方案,通过诉讼撤销了《违章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三位原告的房屋仍然被强拆。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又指导原告向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办、街道办二被告强拆刘女士、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庭审辩驳,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意见,确认街道办超越职权,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但认为另一被告征收办未参与强拆行为,非本案适格被告。故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宿州市某区街道办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宿州市某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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