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
【被告】株洲某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
【基本案情】
刘先生在湖南省株洲市某小组拥有合法房屋,并在此生活、生产经营多年。该区域面临行政征收,此前他未与任何机关或个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5月18日,刘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为了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刘先生经过多方考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经过与京平拆迁律师沟通,刘先生果断决定委托崔凤荣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事宜。
在拆除发生的全过程中,刘先生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件,为了明确拆除主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的方式请求株洲市公安局某分局进行调查处理。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刘先生获知经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并锁定了拆除其房屋的主体,然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对强拆主体进行追责。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株洲某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5月1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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