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向先生等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国土局
【基本案情】
向先生为人系湖南省怀化市某组村民,在该村组有承包地。因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向先生等人的承包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为征收补偿费过低,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向先生等人拒接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某市国土局作出《限期交地决定书》,要求三日之内交出被征土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新亮、贾振华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深知目前事态紧急,于是针对某市国土局作出的《限期交地决定书》指导向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但针对撤销《限期交地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京平拆迁律师一边安抚当事人,一边立即提交上诉状。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市国土局作出涉案限期交地决定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上诉人的陈述、申辩,而且没有依法送达。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纵观当地的征地过程,无论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还是批准后实施土地征地过程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对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同时确认某市国土局作出的XX号限期交地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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