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先生、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 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廖先生与李先生在某村各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处于某综合项目用地的征地范围内。因为征收补偿极低,廖先生与李先生并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不曾想2018年8月10日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廖先生等人房屋属于未批先建,要求其于2018年8月17日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人员强拆。《限期拆除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廖先生等两人便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让两人不断陷入困境,思虑再三,最终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了程波律师、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姜雪实习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
代理该案后,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供对原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进行调查、核实并认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