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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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河南省拆迁维权胜诉: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定的前提基础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9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鄂陵律师、刘春兴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赵先生在河南省某县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在此居住多年。2017年8月,某县人民政府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因当地建设项目之需,赵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征收补偿不合理,赵先生一直未与拆迁办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赵先生深知把握维权时机的重要性,决定诉诸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鄂陵律师、刘春兴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并发现县政府以《征收公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然而,一审法院仅确认了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式违法,认为该违法情形属于瑕疵,对拆迁户的权利不造成实际影响,律师旋即协助委托人提起上诉。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河南省拆迁维权胜诉:征收决定不具有法定的前提基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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