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某存、王某银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鲁金艳、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王某存、王某银为父子关系,在某市某村地块有房屋(管理房)及猪舍。2019年1月6日,王某存、王某银的上述房屋(管理房)及猪舍被不明人员强拆,王某存、王某银遂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律师详细洽谈分析后,当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王某存、王某银于2019年1月17日向某市公安局邮寄《公安查处申请书》,要求某市公安局对王某存、王某银的房屋及猪舍被强拆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某市公安局收到王某存、王某银邮寄的《公安查处申请书》后,未就查处结果向王某存、王某银进行书面回复。
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王某存、王某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拆迁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某市公安局未对王某存、王某银的报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被确认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职权。
【胜诉结果】
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市公安局对原告王某存、王某银的报案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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