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9)津0119行初20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陶朦朦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共有两套房屋,2018年3月29日,一纸《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李先生在该村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李先生于7日内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4月20日,某镇政府将李先生的房屋强拆。为了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遂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陶朦朦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李先生针对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利用行政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和必要性,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律师旋即指导李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指令该院继续审理。庭审中,律师指出镇政府针对李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某镇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未能收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两套房屋系违章建筑,由此作出的强拆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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