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生、沈先生
【被告】淮安市某区政府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29日,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沈先生二人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信息。在2018年2月14 日,收到回复被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查询。沈先生两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慧律师、辛晋敬律师帮助他们更好的主张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帮助原告提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面对被告反复辩称作出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且有征收范围内的多数人已经自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京平拆迁律师帮助原告收集并提交证据,在庭审中积极质证,有理有据,反驳被告观点。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所涉土地包含集体土地,而被告某区政府亦表示所涉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被告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所含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法院认同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
【胜诉判决】
鉴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内大多数拆迁户已经达成协议,如撤销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安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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