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南政行复[2019]x号
【原告】张先生 黄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黄群雁律师、方岩(实习)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福建省某县,持有当地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2017年12月5日,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因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律师、黄群雁律师、方岩(实习)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认为县政府2017年12月5日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指导张先生申请行政复议。
【胜诉结果】
某市人民政府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某县政府关于某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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