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福
【被告】贵溪市房产管理局
【案情简介】
余某福在江西省贵溪市某街有一套合法房屋,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余某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就拆迁补偿问题余某福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余某福的房屋被不明责任主体人员强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某福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白娟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决定先以贵溪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据此得以确定征收责任主体为贵溪市房产管理局。
紧接着,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余某福以贵溪市房产管理局为被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贵溪市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贵溪市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将拆除工作委托给某建设公司,但是其作为征收主体部门,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应由贵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本案中,被告未经法定程序违法强拆,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主张,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贵溪市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余某福位于贵溪市某街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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