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白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赖先生在某县某村之中拥有2800.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实际占地面积88.96平方米,附属房占地面积318.23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7年5月起,某县政府决定对赖先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和赖先生就房屋和房屋所占地的征收补偿很快达成了协议。然而因剩余部分的土地所给的征收补偿过低,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9月,征收部门单方委托了评估公司对剩余土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赖先生。2018年11月2日,征收部门正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于该决定书,赖先生不服而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然而诉求也被驳回。
眼看强制征收迫在眉睫,赖先生果断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刘宏国律师、张婷律师和白娟律师组成律师团,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在维权过程之中,赖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团指导下将某县政府和某市政府一并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赖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团没有气馁,指导赖先生迅速进行上诉。二审过程之中,京平拆迁律师团指出评估报告缺乏评估师签字,并且评估机构也由征收部门单方委托,程序、实体均存在违法。并且《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没有建造房屋的国有土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赖先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
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行初1XX号行政判决。
撤销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日对赖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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