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先生、熊女士、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张朝律师、刁文静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熊先生、熊女士、翟女士三人是湖南省永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组成员,在本村拥有住房面临征收。在未能获得合理拆迁补偿又自行维权无果的情况下,经过与律师的沟通、咨询,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张朝律师、刁文静律师为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随后指导三人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得到的资料,京平拆迁律师发现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依据的《拟征地(使用土地)告知书》《放弃听证决议》和《拟征收(使用土地)现状确认书》中,部分村民的签名存在代签以及其他违法的情况。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公开的资料,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未进行相应的听证及土地调查确认程序,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三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复议结果
最终,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结果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中关于批准征收某街道某村相应地块的部分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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