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华、朱某友
【被告】襄阳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朱某华、朱某友是某镇某村五组村民,朱某华、朱某友于2017年7月在该村建成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2017年10月20日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对朱某华、朱某友的上述房屋实施征收,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朱某华、朱某友未与拆迁办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某镇人民政府认定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2018年5月4日朱某华、朱某友的房屋被强拆,朱某华对违法强拆行为不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先通过一系列程序确认违法强拆责任主体为某镇人民政府,随后指导朱某华、朱某友以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某镇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称,某镇人民政府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催告及公告程序,致使朱某华、朱某友的陈诉、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被非法剥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4日强拆原告朱某华、朱某友位于某镇某村某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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