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张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某区政府、济南市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先生在山东济南某区生活居住,两人房屋均系集体土地上房屋。2017年2月20日,某区政府发布通告,明确城中村改造冻结范围内集体土地,王先生与张先生的房屋均在此次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内。因涉案房屋拆迁补偿过低,双方对拆迁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月25日、2月13日王先生与张先生房屋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后,两人立即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慕名寻至北京北京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涉案房屋遭到拆除后,京平拆迁律师第一时间指导王先生和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获悉房屋被违法强拆破坏系政府拆迁行为,并确认了违法强拆主体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王先生与张先生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强拆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街道办、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便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
经过审理,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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