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先生等三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缪先生等三人系四川省某县某村村民,于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某县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涉及缪先生等三人房屋所在土地。缪先生等三人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曹星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某县政府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都违法,遂指导缪先生等三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
本案的证据表明,某县政府作出《批复》,决定以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建设公司为工作主体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违反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未经10个工作日就作出《关于审定<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未能充分给予拆迁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反馈意见的时间,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某县政府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通过对双方提出证据的审查,支持了缪先生等三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某镇某村X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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