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先生
【被申请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案件简介】
刘先生和王女士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有转包土地经营权,其转包土地在内的大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获得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他们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资深的赵健律师和桑兆玉律师帮助其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开展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帮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请求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
2019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某村集体土地《关于某项目建新用地的批复》等信息。”201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辩称已经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应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无法复印,如需查阅,可到我厅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档案室进行查阅,”并进行了送达。认为自己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信息公开答复。
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依托丰富经验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其中无论是行政复议的请求还是客观事实,都有理有据、准确真实。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胜诉结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作出的《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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