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生
【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金先生在湖州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套房屋。后该村土地进行征收,而金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金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征收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金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8年7月31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金先生自行拆除位于某村某公路西侧的违章建筑物。面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先生没有选择妥协,而是决心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金先生的情况之后,认为执法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金先生以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称:首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对金先生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所在地的规划没有调查清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且认定原告建设时间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最后,金先生在房屋经国土局罚款、没收后,又从国土局回购该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适用没收的处罚,不需要拆除。因此,金先生的房屋符合规划,不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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