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等五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吉安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五人在江西省吉安市某县某村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将近两亩。2013年和2014年,李先生等五人的房屋两度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他们对相关部门将该房屋认定为临时用房的行为不服,也就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7年,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李先生作出了某综执字【2017】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李先生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施工建设,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房屋。随后,李先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并由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和贾毅超律师共同承办本案。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李先生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该法院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查清房屋权利人和面积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2019年3月21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行政相对人,对李先生等五人作出了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随即指导李先生等五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缺乏证据,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某综执字【2017】第xx-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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