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先生)
【被告】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某木业公司系钱先生于2001年依法成立。多年以来,经营效益良好。2017年,该公司厂房所在地被某市划入“三改”行动征收范围。某街道办代表某市政府多次与该公司进行谈判均未能就征收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也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而后,钱先生发现某街道办在拆除厂房周边建筑时阻塞了厂房道路,令厂区无法进入,同时拆除行为还损毁了一部分厂房,这使得公司经营将无以为继。
困难之中,钱先生北上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他委托鲁金艳、李彩艳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要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
在明晰了违法强拆行为的违法点之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钱先生以某木业公司的名义将某街道办诉至法庭。庭审过程之中,某街道办辩称该拆除行为并非针对某木业公司厂房进行,不应认定为违法的违法强拆行为。但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虽然该违法强拆行为的文件并非针对该厂房下发,但违法强拆过程之中,实际上对厂房进行了拆除。这一行为应当认为是由某街道办对该厂房独立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实体、程序皆违法。由此,某木业公司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该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1. 确认某街道办强拆原告某木业公司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厂区西侧、北侧部分厂房行为违法。
2. 驳回原告某木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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