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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拆迁维权胜诉: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送达相关拆除文件街道办违法强拆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06

  

  【原告】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叶方荣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范先生是福建省厦门市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幢合法房屋。2014年,因项目建设需要,范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拆迁补偿方面,范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协议。后于2017年3月30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未送达相关拆除文的情件况下,厦门市某街道办违法强拆了范先生的房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范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黄爱华律师和叶方荣律师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指导范先生采取了一系列诉讼手段,最终促使厦门市某街道办和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厦门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被撤销。

  后于2018年12月7日,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范先生就厦门市某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厦门市某街道办辩称范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主张其是在范先生不履行行政裁决、范先生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程序合法、目的正当。

  京平拆迁律师对厦门市某街道办的主张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两年。范先生在2017年6月23日得知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事实,他的起诉期限应该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两年计算。但是,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一年,因此,范先生的起诉期限应当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一年计算,那么,他在2018年12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仍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已经被生效裁判撤销,不能作为证明违法强拆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此外,厦门市某街道办对于范先生房屋的危房认定缺乏事实、法律根据。因此,厦门市某街道办强拆范先生房屋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被认定违法。

  【胜诉结果】

  最终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厦门市某街道办事处强拆范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福建省厦门拆迁维权胜诉: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送达相关拆除文件街道办违法强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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