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等七人
【被告】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等七人是菏泽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各自土地范围内栽种了大量树木。现面临征收,由于郭先生等七人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3月2日,不明身份人员对郭先生等七人种植的树木强行铲挖、清除,使地上林木全部毁损。随后,菏泽市某公司在郭先生等七人的土地周边张贴施工海报并进行施工建设。郭先生等七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曹星、王屹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通过诉讼确认违法强拆主体,随后指导郭先生等七人以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依法确认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称:征收方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是涉案土地上附着物被清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否认实施了强制清除行为又不举证证明是他人清除涉案地上林木的情况下,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涉案地块征收的行政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清除行为由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而在未与郭先生等七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清除郭先生等七人树木的行为应认定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菏泽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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