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吉林省四平市某县某乡村民。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对刘先生作出催告书,要求刘先生拆除已被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的大棚,限期不拆将强拆。但刘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刘先生土地上的大棚被强拆。
大棚被拆除后,刘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库建辉律师、王立江律师组成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刘先生就违法强拆行为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京平拆迁律师随后指导刘先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京平拆迁律师称:
1.原审法院应围绕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以及该违法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的焦点进行审理,而非用审判权代替行政处罚权就刘先生的大棚建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2.某县人民政府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在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张贴了拟征地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3.截至目前,该地块未能取得正式用地批复,涉案土地至今未被征收为国有;
4.某县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的地上物予以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对上诉人刘先生的大棚实施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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