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叶先生家住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某镇的一个村里,在该村拥有一处住宅和猪栏、小卖部等附属房屋。2017年12月21日,某镇政府受某县自然资源局(由于机构改革,原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被撤销,其行政职权由某县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委托对叶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叶先生家的附属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要求其于2017年12月22日前自行拆除。后在无任何行政机关进一步作出行政强拆决定的情况下,某镇政府将叶先生的附属房及住宅用房陆续强拆。
面对权益严重受损,叶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王奇兵和吕秋香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他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叶先生就《告知书》向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某区法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镇政府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为由驳回了叶先生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一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当机立断,指导叶先生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同时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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