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甲先生、王乙先生、闫女士
【被告】天津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王甲先生、王乙先生和闫女士系天津市下辖某村村民,2009年前后,三人村中的承包地面临征收。征收过程之中,征收补偿谈判进展顺利,分别于2009年及2010年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然而多年过去,征收补偿却迟迟不见踪影,这给三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这样干等恐怕不是办法,三人慕名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邓红欣、高翠平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帮助自己拿回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
两位律师接下案子之后,发现对于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难以查明,因此,两位律师指导他们向某镇政府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某镇政府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某镇政府签收信息公开申请,然而却迟迟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而是下达了《关于申请信息公开事宜的答复》,要求村委会对该事宜进行公开。对这样的回答,三位当事人自然是不能满意的。于是,两位律师指导三位当事人,以某镇政府不依法信息公开为由将其诉至法庭。
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辩称当时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的主体是村委会,而并非镇政府,镇政府不掌握相关资料。
然而,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在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也应在一定时限之内依法进行答复公开。某镇政府迟迟不予信息公开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应将该《答复》进行撤销。京平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审理过程中,某镇政府主动收集了相关数据资料,对三位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的信息公开,三位当事人也因此获得了对案件进程十分有利的信息。
胜诉
最终经审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鉴于审理过程中某镇政府已经主动公开信息,超过公开时限为轻微违法,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事宜的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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