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宋先生在河南省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有一处合法房屋,长期居住于此。后该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某路北延项目的征收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宋先生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16日凌晨,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几百号人强拆了宋先生的房屋,给宋先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律师随即指导起诉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市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区管委会是具体组织实施者,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作为被告。另外,被告提出原告的房屋拆迁是由村委会拆除,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涉及行政强制拆迁。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首先,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次,某街道办事处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之后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市人民政府要求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征地拆迁工作,区管委会向被告发出催办通知,但并未明确授权被告进行强制拆迁,且市、县人民政府并无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另外,村委会只是配合政府拆迁,并非拆迁实施主体。而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有力证明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迁行为。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19年4月16日强拆原告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同样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