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先生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柯先生系福建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居住。后柯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未能就征收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柯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能够在征收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柯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和桑兆玉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提供指导和帮助。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立即指导柯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19年1月19日获知了《关于同意某县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内容。
获悉上述批复内容后,2019年3月20日,经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柯先生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但是,某市政府以柯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柯先生的申请。
对此,柯先生表示不服,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胜诉】
最终,经过审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柯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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