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曹星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成都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某批发市场占用了刘女士的宅基地,刘女士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曹星、乔岗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刘女士先提起信息公开及查处申请,成都市某区国土局告知刘女士2010年1月18日已对某批发市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现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复议,申请仍被驳回。
收到该决定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刘女士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刘女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刘女士提供了证据,主张案涉占地行为系在2010年行政处罚之后发生。而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宅基地在2010年行政处罚所涉范围内。故其主张刘女士案涉投诉已经在2010年进行了处理,并据此答复,明显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胜诉】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18)川0181行初×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8〕-×《成都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刘女士申请对成都市某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事宜的回复》,并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刘女士案涉立案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撤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成国土资复〔201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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