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等九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九人在某县某村拥有承包地,因高速公路建设,王先生等九人的承包地被划入征收范围,但因对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等九人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王先生等九人的承包地被陆续占用施工,王先生等九人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叶方荣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为维权。
首先,针对违法强占耕地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受托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起查处程序,获得《关于某县群众王先生等10位村民反映个人承包地被强行征占用于道路修建问题的答复意见书》。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等九人于2018年7月10日诉至甘肃省定西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强占承包地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先生等九人的起诉。紧接着,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等九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
1.拆迁工作组作为某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其设立机关某县人民政府承担,王先生等九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王先生等九人于2017年10月9日才知道是某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占行为。于2018年7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法定起诉期限。
【裁定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后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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