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胡先生分别于2003年、2005年与平湖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用于开设堆场。2018年8月28日某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胡先生占用土地进行现场勘查,认为土地大部分用于堆放沙子等建材,于2018年9月14日向胡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通知书”),并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30日24时前整改清理完毕。
胡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曹星、黄群雁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胡先生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
以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通知书没有认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违法事实为突破口,京平拆迁律师与对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也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撤销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限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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