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情】
马先生系兰州市某村村民,于1996年成立兰州市某机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为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委会与马先生补充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明确该承包土地为无耕种价值的荒沟滩,且经多年采砂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1985年8月4日经村委会讨论同意,承包给马先生开发使用,由马先生进行平整、改造并修建和维护某镇防洪设施等。2016年,上述土地因兰州国际港务区山前路项目及储备用地B类保税区项目拟被征用,地上房屋、附着物等已对马先生个人进行了补偿,案涉土地尚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土地征收补偿款尚未确定。先马先生与村委会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马先生应得征地补偿款份额为1188459.64元。但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的征收面积和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未确定,马先生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某号的民事判决;2、确认马先生应得征地补偿款份额为1188459.64元。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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