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先生
【被上诉人】河南许昌某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某县城乡规划局”)
案情简介
纪先生系河南许昌某村的村民,2018年8月2日被告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纪先生建设的341. 7平方米建筑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基于此,纪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和雷亚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团研究案情后,认为纪先生建设房屋是为了居住,且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某县城乡规划局没有进行详细调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于是,指导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审败诉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助力下,纪先生的维权决心更加坚定。因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出人意料,适用依据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在京平拆迁律师面前根本站不住脚。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缜密的分析后,京平拆迁律师果断指导纪先生向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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