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先生
【被告】陕西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
案情简介
赵先生系某区某村村民,租赁该村土地建设房屋,用于经营。2012年10月,被告的内设机关拆迁一办等多部分向赵先生等所在村庄拆迁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出《通知》,明确了组织实施项目的拆迁和安置工作。
令人气愤的是,2017年6月3日凌晨,赵先生的房屋遭受了强制拆迁。2017年7月31日,赵先生的母亲和妻子同拆迁一办主任就房屋拆除问题进行沟通,主任承认了2017年6月3日发生的拆除行为系拆迁一办实施。
在明确了违法强拆主体后,赵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和董琛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团研究案情后,认为该违法强拆行为损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由于拆迁一办系被告某管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于是指导赵先生将某管委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某管委会于2017年6月3日拆除赵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原告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并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6月3日拆除原告赵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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