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某养殖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遵义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位于遵义市某区某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各项经营手续齐全。申请人所建的养殖设施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是通过与他人置换及租赁取得,同时还租赁了部分他人养殖房屋。
后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养殖场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但是,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申请人一直未与征收方就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和胡海珠律师,并委托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土地尚未上报审批、尚未获得征地批复,但是被申请人已经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被依法撤销。
【复议结果】
最终,经审查,贵州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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