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王女士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一家人居住生活。因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在签约期限内,王女士没有和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之后,某市政府向王女士作出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王女士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简称“补偿决定书”)。
王女士认为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几经辗转,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叶方荣律师和王大伟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展开了一番调查、研究。随后,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就某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某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被撤销。
【胜诉】
最终,经过审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某市房征决字【20XX】XX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王女士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