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村民小组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某村民小组在当地拥有合法耕地230多亩,历来由该村民小组的村民耕种。2018年10月,因涉案土地遭到非法破坏,被不明施工人员强挖和填埋,某村民小组通过向主管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时得知,该涉案土地已经于2014年5月被某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0月给颁发了土地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雷亚律师,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在未对该涉案土地进行前期调查、公告等程序,甚至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颁发了土地证,属于严重违法的情形。律师首先指导村民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土地证,随即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第三人某投资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二、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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